Friday, March 30, 2007

相愛。分開。

接連收到朋友/網友與身邊的另一半分開的消息,有點無奈及傷感。

身邊的朋友說,友儕之間戀愛了十年而分手的大有人在,相愛四年才分開不算怎麼了。

我以前以為相處時間一久,什麼也是定局啦,十年呀,青春心血都在這黃金十年,一旦分開,好像身體缺了塊肉一樣。然而,事情不是這樣的。時間長不代表其麼,當中相愛的成份是否維持高水平才是關鍵。十年以來,如果衝突及不開心的日子居多,這樣,一年也令人難以忍受。

由初相識好感萌生到戀情明朗化,如此發展下來,有些人會中途分手離場,有些人會擕手走進教堂,當中的結果說不定,縱使當初投放多少努力與感情,只要愛不在,怎麼也留不住了,一切努力經營的感情說沒有就沒有了。分手後偶爾還念記當初並肩走的歲月,只可惜今天已人面全非。多可惜又多心痛。

你可以問對方願不願意走在一起,但你沒法要求對方留下當對方表示要離開。

相愛沒有理由,分開又有沒有呢。

2 comments:

  1. 分開,
    其實可以無須理由;
    但是,
    無理由又何用分開呢?

    唉!真難搞~~

    D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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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「 但你沒法要求對方留下當對方表示要離開。」

    歐式句法。如想保留倒裝的寫法,建議將在「留下」後用破折號,表示語意的倒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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